內政部108年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受託單位申請須知
1. 辦理依據:108年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2. 主辦機關:內政部
3. 申請資格:國內機關(構)、學校、團體
4. 委託時程:自委託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5. 開辦時程:受託單位應於審查合格後2個月內將開辦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之場次表、教材等相關資料送內政部備查,取得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課程專屬編號,並於6個月內開辦講習;全部講習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逾期未辦理者委託單位得取消其辦理資格,並公示於內政部殯葬資訊入口網。
6. 執行計畫書:依據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實施計畫(如附件),並按下列事項依序擬定執行計畫書1式6份送內政部辦理。
(1)單位屬性介紹。
(2)人力:含部門組織、行政人員概況(註明專職或兼職)。
(3)設備:含教學設備種類、使用器材情形。
(4)辦理梯次規劃:
ヾ說明開設梯次、場次、課程名稱等。
ゝ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開設「殯葬政策及法規」、「禮儀師職業倫理」、「殯葬相關公共衛生及傳染病防治」、「殯葬服務趨勢及發展」4類別課程,各課程至少開設1門,課程安排以半天為單元,每單元以3小時為限,全天不得超過6小時。
(5)師資:說明各課程擬聘任講師學經歷等(需檢附授課講師名冊、授課師資規劃表、講師授課同意書及講師經歷證明文件)。
(6)地點:
ヾ說明各場所可容納之人數,其用途應符合講學、講習或集會規定(檢附場地環境及設備照片);如租借者,須檢附租賃同意書。
ゝ場地需有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檢附最新檢查證明文件)。
(7)收費標準:
ヾ註明每小時費用或教育訓練費用。(經費估算應按訓練場地費、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訓練資料印製費、文具費、行政費用及其他服務等估算費用覈實編列,向學員收取費用,原則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250元整,收費有無包括餐費應詳細列明,未包含餐費者應另提供教學場地之用餐資訊供學員參考)。
ゝ依據前點編製經費預算表。
(8)教學督導:受託單位應組教學工作小組,進行教學督導及輔導。
ヾ說明課程進行中採用攝影、錄影或網路遠端監控等工具留存上課影像等其他考核方式;教學工作小組應派員駐班督導,按座次表點名並不時巡視上課情形,以提高訓練效果。
ゝ說明教學考核、學員考核及受訓資料之保存等配合情形。
(9)報名規劃:說明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報名作業方式、報名資訊刊登網站或其他媒體之管道,相關報名資訊除應於本部殯葬資訊入口網公告外,並應函知中華禮儀師協會、中華民國葬儀商業同業公會等殯葬相關團體。
7.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檢附執行計畫書於刊登公告日起30日內寄至內政部,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8. 審査方式:各申請單位檢送執行計畫書送內政部作書面資料審查。
9. 審查標準:
(1)課程、師資、人力(30%)
ヾ師資陣容及其學經歷。
ゝ師資之專長與訓練課程符合程度。
ゞ每位師資之授課時數是否合理。
々申請單位組織架構及專責部門之設置。
ぁ專職人力是否足夠。
(2)設備、場所(30%)
ヾ教學設備及學員使用器材情形。
ゝ場所自有或租借及其交通便利性。
ゞ場所空間照明、通風及安全性等。
々場所其用途是否符合教學、講習或集會規定。
ぁ場地需有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3)行政作業(40%)
ヾ辦理相關講習訓練之經驗。
ゝ教學及學員考核規劃。
ゞ講習資訊之配合與建立。
々報名作業及繳費方式。
ぁ收費標準及編製經費預算表。
あ學員反映意見之處理流程。
ぃ參訓學員報名資料、出席紀錄、滿意度調查及相關費用核銷憑證及考核結果等資料保存建檔。
10. 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單位所提報資料經査不實者,一律取消資格。
(2)申請單位應詳閱申請須知,並按規定內容提送資料,申請單位所提送之所有資料,請自留底稿,送審資料恕不退還。
(3)教材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編印,並需協助提供學員本部年度殯葬政策法規相關宣導資料。教材應先於開課前經內政部審查,相關送審資料及教材印製費用由受託單位自行負擔。
(4)次年度有續辦意願者,應於108年11月30日前提供次年度續辦場次及各場次課程內容資料送本部核備。
(5)如有疑問,請利用本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查詢(網址:https://mort.moi.gov.tw/)或電洽(02)2356-5076內政部民政司 呂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