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1. 辦理依據:
(1)殯葬管理條例第45條。
(2)禮儀師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8條之1。
2. 辦理目的:為提升殯葬禮儀服務品質,使禮儀師熟悉殯葬管理相關法規、瞭解殯葬管理政策,強化職業倫理與相關知能,並利禮儀師完成30個小時以上教育訓練,爰委託機關(構)、學校、
團體辦理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
3. 辦理單位:受內政部委託之機關(構)、學校、團體。
4. 開辦時程:受託單位應於審查合格後2個月內將開辦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之各梯次場次表及教材等相關資料送內政部備查,以取得各梯次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課程專屬編號,並於6個月內開
辦講習;全部講習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逾期未辦理者委託單位得取消其辦理資格,並公示於內政部殯葬資訊入口網。
5. 參訓人數每場次每班不得超過60名;參訓資格應符合下列之一:
(1)領有禮儀師證書者。
(2)符合禮儀師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者。
6. 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等資訊:
(1)禮儀師應完成30個小時以上之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取得換發禮儀師證書之資格。
(2)課程內容: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開設「殯葬政策及法規」、「禮儀師職業倫理」、「殯葬相關公共衛生及傳染病防治」、「殯葬服務趨勢及發展」4類別課程,各課程至少
開設1門,各梯次課程安排以半天為單元,每單元以3小時為限,全天不得超過6小時。
7. 師資:
由受託單位聘任,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大專講師以上之教職。
(2)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3)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檢附講師授課同意書。
8. 教材:
(1)由受託單位自行編印並支應相關費用,並需協助提供學員本部年度殯葬政策法規相關宣導資料。
(2)教材應先經內政部審查,相關送審資料印製費用由受託單位自行負擔。
9. 地點:
(1)講習場地其用途應符合講學、講習或集會規定,並應提供必要之教學設備及學員使用器材。
(2)場地需有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3)各梯次預定開設地點至少應於北、中、南各辦理1場次。
10. 經費預算:受託單位應編製經費預算表,註明每小時費用或教育訓練費用。(經費估算應按訓練場地費、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訓練資料印製費、文具費、行政費用及其他服務等估算費用
覈實編列,向學員收取費用,原則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250元整,收費有無包括餐費應詳細列明,未包含餐費者應另提供教學場地之用餐資訊供學員參考)。
11. 教學督導:受託單位應組教學工作小組,進行教學督導及輔導。
12. 教學考核:
(1)參訓學員需親自簽到參訓,並通過測驗方核予禮儀師教育訓練時數。
(2)由教學工作小組派員駐班督導,按座次表點名,並不時巡視上課情形,以提高訓練效果。
(3)課程進行中應採用攝影、錄影或網路遠端監控等方式留存上課影像,以供考核需要。
13. 報名手續:
(1)受託單位辦理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應至少於辦理前7日開放報名。報名作業開始前,受託單位應將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報名資訊(含課程表、講師確認名單、講習地點、開設梯次及班
別、收費及退費規定)送內政部以揭示於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網址:https://mort.moi.gov.tw),並刊登受託單位網站、電子報或其他管道,且以書面方式函知中華禮儀師協會、中
華民國葬儀商業同業公會等殯葬相關團體。
(2)受託單位受理報名時,應確實查驗參訓學員身分資格,報名錄取次序應以持有之禮儀師證書核發年度及報名次序等綜合條件優先遴選60名正取,另擇備取15名,實際參訓人數依受託單
位公告名單為主。
(3)課程各場次時間、場地,如因故變更,應同時送內政部以發布於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網址: https://mort.moi.gov.tw)。
14. 參訓須知:
(1)參訓學員應配合進行簽到並全程參加訓練,未簽到之參與者或測驗未通過者,不予核發該課程之禮儀師專業訓練時數。
(2)課程中將進行錄影或攝影,報名參訓視為同意辦理機關可運用課程相關影像或照片予活動推廣之用。
(3)參訓學員全程參與並通過訓練測驗者,核發禮儀師專業訓練時數。受託單位應於教育訓練結束2週內將學員簽到表、測驗結果及成果資料送內政部,俾以無紙化方式登錄於內政部全國殯
葬資訊入口網/「禮儀師專區」/「禮儀師證書申請」/「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課程」。
(4)訓練結束後,請參訓學員協助回填課程調查問卷,以供未來辦理禮儀師專業訓練課程之參考。
(5)主辦機關保留調整授課場地、課程內容之權利。
15. 其他注意事項:
(1)受託單位所提報資料經査不實者,一律取消資格。
(2)受託單位除應將參訓學員出缺席狀況及考核結果於訓練辦理結束2周內將相關資料送部備査外,參訓學員報名資料、出席紀錄及考核結果、滿意度調查及相關費用核銷憑證等資料由受託
單位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6年。
(3)次年度有續辦意願者,應於108年11月30日前提供次年度續辦場次及各場次課程內容資料送本部核備。
(4)課程各場次時間、場地,如因故變更,應同時送內政部以發布於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網址: https://mort.moi.gov.tw)。
16. 其他未盡事宜,另行簽奉核定後實施。
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經費概算分析表(範例)
單位:新臺幣
項次 |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一 | 會議室租借費 | | |
二 | 講座鐘點費 | | |
三 | 講座交通費 | | |
四 | 訓練資料 | | |
五 | 行政費用 | | |
六 | 文具費 | | |
七 | 雜支 | | |
合計 | 花費約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