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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法規
殯葬專業證照制度規劃緣起
日期:20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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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社會及民眾需求
(一)社會型態變遷:隨著社會環境變遷,治喪行為已由傳統鄉村互助之方式演變為工商社會專業分工模式,殯葬專業化是為必然之趨勢。
(二)提升殯葬從業人員之素質:民眾對殯葬業之傳統印象,多為「土公仔」之負面形象,從業人員素質差參不齊,然而近年來,殯葬業者引進美日等國家先進之經營理念,其所提供之殯葬服務已有大幅進步,推動殯葬專業證照制度,可有效提升殯葬從業人員之素質,並改變外界對殯葬業之傳統印象。
(三)滿足國人對殯葬消費及服務品質提升之需求:以往國人對殯葬服務無信任感,然而隨著國人消費意識之提升,對於殯葬服務品質要求提升,建立殯葬專業證照制度為提升殯葬服務品質之重要手段。
(四)以政策引導現狀改變:過去國內殯葬相關教育未臻普遍,導致缺乏殯葬專業之養成教育及訓練,如完全仰賴部分業者自我提升,對殯葬服務之整體提升實在有限,建立殯葬專業證照制度可促使殯葬服務業自我提升,學校有開設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之動力,引進優秀人才進入殯葬服務業,以制度扭轉長期以來為社會漠視而不易改善之殯葬領域。

 

二、「禮儀師法」制度之檢討
(一)殯葬管理條例有關「禮儀師」之規定
          91 年7 月17 日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9 條
          規定:「殯葬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禮儀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法律施行後定之。」

          同條例第40 條規定: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殯殮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是以,本條例有關「禮儀師」之定位,係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本條例第39 條立法說明:「禮儀師係屬專技人員,爰明定另定專法規範之」亦有明示;然為降低禮儀師制度施行後對現有執業者之衝擊,故設定禮儀師「不具排他性」,即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仍能執行各項殯葬禮儀服務,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自稱。


(二)「禮儀師法」草案研議過程及結果
1、本部前依本條例規定研擬「禮儀師法」草案,於93 年3 月30 日報院,該草案主要內容係規定經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合格,並具有1 年以上實務經驗者,得向本部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2、該草案經行政院葉俊榮政務委員93 年4 月15 日及93 年4月30 日開會審查後,提交行政院第2889 次會議(93 年5 月5日)討論後決議:「有關發給禮儀師證照,以及勞委會陳主任委員所提,現有殯葬從業人員的職業訓練問題,併請內政部再通盤研議,如確有不妥,修改『殯葬管理條例』也屬必要。」
3、是以,本部依前開院會決議重新研議禮儀師證照制度,經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團體、業者及縣(市)政府等,歷經6次開會研商獲致共識後,於94 年5 月11 日檢陳「禮儀師證照制度規劃報告」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秘書長94 年6 月15 日院臺文字第0940026904 號函請本部參照有關機關意見修正後再行報院,本部業於94 年10 月14 日重行擬具「禮儀師證照制度規劃報告」,函請教育部及行政院勞委會惠賜意見,教育部於94年10 月24 日函復無其他意見,行政院勞委會於94 年11 月9日函復略以請本部轉請殯葬專業團體申請喪禮服務職類開發事宜,另轉該會職業訓練局意見,請本部基於推動殯葬服務職業訓練需要,自行訂定殯葬服務職業訓練之專業課程及時數。

 

 

資料來源:中華禮儀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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