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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法規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作業程序
日期:20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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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作業程序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認定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 以上學校開設之課程是否符合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認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程序:學校應就已開設課程,檢具教務、系科(中心)等會議通過之課程開設授予學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註:一百零二年度以前開設課程得以該年度課表為課程開設授予學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課程大綱及教學計畫等資料,並填具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提報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提報表),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以書面向本部 申請審查;每一科目填寫提報表一份,同一科目於不同學年及學期開設者應分別填寫之。

(二)審查程序:

1.形式審查:本部應就申請學校所提申請文件於收件後進行查對,通過文件查對之申請學校,本部進行實質審查。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本部應通知其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本部駁回其申請。

2.實質審查:已通過形式審查之課程,本部應繼續就授課大綱及教學計畫,於每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完成課程內容審查。

(三)核復並揭示認定結果:

1. 書面通知:本部依審查小組意見核定各申請學校所提報開設課程是否符合殯葬專業課程之範圍,並以書面通知各學校認定結果,並針對核定不通過者,敘明其理由。

2. 網站揭示:經本部認定符合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者,除個別以書面通知該學校外,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將核定結果揭示於本部全國殯葬資訊網入口網。

 

三、為辦理實質審查作業,本部應組成審查小組,組織原則如下:

(一)審查小組共置委員九人,其中本部代表三人,其餘委員由本部遴選具殯葬相關素養之學術界代表四人、殯葬服務業代表二人擔任之。

(二)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部代表擔任之,副召集人由學術界及殯葬服務業代表委員互選之。

(三)學術界代表及殯葬服務業代表任期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以連任一次為限。

(四)審查小組審查時遇有涉及委員本身或任教學校之案件,必要時,得由主席裁示相關委員迴避之。

(五)會議召開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學術界代表及殯葬服務業代表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課程審查原則如下:

(一)單科提報審查:單科之開設課程學分二學分以上,且其授課重點符合必修專業課程規定基本核心內容部分,占該科比重至少一半者,得予認定,並認計為二學分。

(二)二科合併提報審查:針對本部公告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前,學校已核准開設科目,得以二科組合後視為單科之方式提報認定(每科開設課程學分應二學分以上)。其合併後授課重點符合規定基本核心內容者,得予認定並認計為二學分。

 

五、經本部審查認定為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者,於後續學年度或學期繼續開設,且其科目名稱、課程大綱及教學內容未變更者,經學校檢具教務、系科(中心)等會議同意課程開設授予學分之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同意備查後,得認列為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並揭示於本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

 

 

附表: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提報表

一、基本資料
開課學校   科(系、所)  
課程名稱  
開課時間 (       )學年度  上/下學期 學分數  
申請認定學科

□必修:        科學領域                   (科目名稱) 

□選修:        科學領域                   (科目名稱)  

授課教師  

自行檢核項目

(請打勾)

□各學校應就已開設課程,檢具教務、系科(中心)等會議通過之課程開設授予學分之相關證明文件。

□課程大綱(含教學進度表)。

註:「禮儀師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公布前開設課程得以當年度課表為課程開設授予學分之證明文件

二、課程補充說明(限1000字以內,以文字敘述,格式不拘)
 
填表人      聯絡電話   e-mail     
三、審查結果(日期:     年     月      日)

□ 本科目經內政部認定符合以下禮儀師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殯葬專業課程

□必修:        科學領域                   (科目名稱)

□選修:        科學領域                   (科目名稱)

課程編號:                               

□  未通過審查。

審查意見:                                                           

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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